8 消防


8.0.1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相邻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统一设置。
8.0.2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给水系统应确保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应小于0.15MPa,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30L/s,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2h。
8.0.3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周围的道路应设置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m,且应满足可使用消火栓的数量不少于2个。
8.0.4 油气回收处理设施内应设置手提式和推车式干粉型灭火器,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手提式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每个配置点的手提式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每具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4kg;
    2 推车式灭火器的灭火剂充装量不宜小于35kg/台。
条文说明
8.0.3 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5L/s考虑,那么2个消火栓的出水量之和跟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的消防用水量不小于30L/s是一致的,同时增加了移动供水的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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